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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名单怎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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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名单怎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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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法定情形,诈骗立案后,是可以撤销案件的。撤销案件的情形有:

1、无犯罪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犯罪的;

3、已经经过追诉时效的;

4、经过特赦,被免除刑罚的;

5、犯罪人死亡的;

6、其他按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只要符合以上六种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就会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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