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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后,购房人已付全款但未交钥匙未过户的房子,不应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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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后,购房人已付全款但未交钥匙未过户的房子,不应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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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已支付全款的房子不属于破产财产,购房人有权要求继续交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企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经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商品房买卖属于特定物买卖,涉案商品房虽未办理产权证,但沃凯宏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应不属于东来公司的破产财产。《破产法》第十八条只规定了管理人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而对于一方履行完毕而另一方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无权作出选择。购房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的合同义务,即付款义务。

管理人没有进行另行处理的权利,即没有权利将这些特定物作为破产财产。

对于购房人来讲,在其已经交付全款后(包括通过按揭交付房款的购房人),即使开发商破产重整,其也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交房的义务。

对于管理人来讲,其也必须认识到即使房屋还没有交付或过户,已支付全款的购房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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