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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的有关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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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的有关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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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相关规范

来自《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 、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 ml)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上述12种情形,且认罪悔罪,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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