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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期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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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期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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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期限是怎样的

施工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即可。

施工合同履行期限

(一)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堯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

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二)施工期

承包人施工期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以此期限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延误竣工承包人承担拖期赔偿责任,提前竣工是否应获得奖励需视专用条款中是否有约定。

(三)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斯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X—般为1年。

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应提前。由于承包人拥有施工技术、设备和施工经验,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修复费用以缺陷原因的责任划分,经查验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用及合理利润。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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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责任原因产生的较大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经修复后需要再行检验或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该部分工程或设备的缺陷责任期。

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四)保修期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对于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承包人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不属于其责任原因的工程缺陷,不承担修复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施工合同履行期限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从上文可知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与合同的解除之间似乎没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怎么会导致合同的解除呢?

其实,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与合同的解除,二者之间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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