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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警告多少次后才可解雇?(大量案例)——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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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警告多少次后才可解雇?(大量案例)——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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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务操作:3次需在多长时间内累计?

有些用人单位只规定累计3次警告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明确这3次需在多长时间内累计,针对这样的条款,如果累计时间过长,会导致员工工作年限越长,越容易符合解雇的次数条件,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比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911号判决就认为,星某公司制订的经营管理规范,规定职工累计3次违纪警告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对处分的累计期限予以明确规定。

星某公司无限期累计处分的作法,使职工被辞退而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的风险随工作年限不断增大,造成了劳动合同双方的现实不稳定因素,加重了职工负担的义务,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星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实施累计处分的作法,其辞退李某刚缺乏依据,依法应支付赔偿金。

根据实务经验,通行的标准是规定1年内累计3次书面警告可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支持,毕竟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尚在合理范围内,属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范畴。

四、注意细节:累计计算遭遇合同续订

如果员工虽有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累计警告次数,统计周期内遇到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后,在新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警告次数不够解雇要求,用人单位能否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警告次数与新合同期限中的警告次数累计相加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这样做法院可能也不采信!

从理论上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代表劳资双方建立的一段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终结,双方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可视为一段新的劳动关系开始,用人单位不宜将上一合同期限内的警告次数累计到新劳动合同期限次数中。

当然,法律对此并未作出任何规定,这仅仅是我们基于对续订行为发生的一种理解,代表了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工作能力及为人处事的肯定。

续订劳动合同后再翻旧账,似乎有违诚实信用之嫌。

也来看两个案例: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238号判决认为,盘某新于2010年4月2日入职勇某公司,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11年4月2日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4月2日。

续签意味着双方均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期限,故盘某新在续签之前的违纪行为不能作为勇达公司其后解聘的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18号判决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三次被警告的理由不成立,原告主张的第一次警告是发生在2009年5月20日,该行为发生在之前的已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期间,可以认定在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期内被告并没有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警告行为应当随该劳动合同期满而不应再成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当然,以上分析仅是一种风险提示,或许你遇到的裁判者不会考虑这些细节,那就恭喜你侥幸过关,呵呵。

五、胜败取决于公司的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需证明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及公示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一年内累计受到3次警告处分,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已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这是民主程序的要求。

另外,还需举证证明员工已知晓该制度的规定。

如果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已向员工公示,败诉可能性极大。

2、需举证证明累计的警告次数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每次的过错都得记录在案,并且由劳动者签名确认。比如在警告书上签名确认该处分。如果证据尚存在瑕疵,不建议草率行事,应当将证据收集完整后方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需举证证明解雇的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明确将用人单位事先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的必备条件。

有工会的企业不通知工会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雇。如果没有工会怎么通知?江苏地方法规规定需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其它地区无类似规定。

当然,解雇通知还得送达给劳动者。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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