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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假冒他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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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假冒他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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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他人的“冒名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比照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规定来处理。权利人不追认的,这个抵押行为就是无效的。但实践中,交易的相对人有时候很难分辨或审查出对方是被冒名,也就是在签订合同时,已尽到善意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仍无法分辨对方系被冒名,这时候法律就要保护善意相对方的利益。尤其这个抵押已经登记,登记机关在进行形式审查,仍无法识别冒名人的违法行为,那么,这个登记还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善意的相对人可以取得抵押权。相反,如果相对人不善意,有证据证明其已明知或应知对方冒名办理抵押,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抵押登记也是可以撤销的。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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