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中主体是怎样规定的
1、行政复议是我国司法体制中化解纠纷的一种制度。其主体是由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构成的。被申请人主要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可以是原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上一级行政机关,选择权在原告一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是什么
1、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5、事实和理由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5)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6)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2、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
(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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