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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员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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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员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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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8条第2项的规定,失踪人员立案条件如下: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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