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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公告催收对保证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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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公告催收对保证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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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催收是指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以其他形式无法送达债务人,可以选择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公告催收有效前提: 对债务人的公告催收,须以债务人下落不明为前提,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债务人。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对于保证人的公告催收,也应以保证人下落不明为前提,公告期满,才能视为已送达保证人。 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公告催收: 在上述案件中,银行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同时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公告催收,该公告催收对保证人是不具有效力的。只有在保证人也下落不明时,此公告对保证人才是具有效力的。保证人可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对此提出抗辩。 公告催收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1、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

2、保证期满后,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丧失对保证债务的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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