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法院能否将罚金已缴纳作为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理由目前,一些基层法院法官针对罚金刑难以执行的问题,在对被告人宣判之前就让被告人或其家属缴纳罚金,遂在判决书中显示出罚金已缴纳,并将其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未判先执的现象,是不妥的。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对被告人判决后,才有判决执行的问题,若把罚金刑执行前置,就属于先定后审,违反了法定程序。
显然,把罚金已缴纳作为判决书认定的量刑理由,实属程序违法,应得到纠正。
二、法院把被告人在上诉期间缴纳罚金作为改判的理由是否妥当司法实践中,一些并处罚金案件的被告人在上诉期间向二审法院缴纳了罚金,二审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中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明确为(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即是说,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缴纳。
2.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罚金是否缴纳不是二审法院审查的对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3.根据审执分离原则,如果被告人不能自愿缴纳罚金,理应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4.二审法院把罚金的缴纳作为从轻改判的理由容易误导被告人产生一种在一审判决后都不愿缴纳罚金,试图通过上诉期间缴纳罚金并以此得到更轻处罚的念头。因此说,二审法院把被告人在上诉期间缴纳罚金作为改判的理由是不妥当的。
三、罚金刑判而不执成为司法的瓶颈罚金刑判而不执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原因在于:首先,被告人缴纳罚金能力不强或者根本就不愿意缴纳,尤其是一些并处罚金的案件,大多被告人被判处自由刑,认为我也关了,谁还缴钱,有很强的抵触情绪。
其次,法院对于罚金的执行缺乏应有的强制力,而且罚金刑是由刑庭还是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无相关法律依据。最后,对于判处小额罚金的案件,如盗窃数额不大的案件,占判处罚金案件总数的比例特别高,如果要完全执行则需要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
四、罚金刑执行的对策针对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尝试改革:
1、试行预交罚金。主审人针对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所反映的犯罪数额、情节,可以让被告人预交罚金,等待判决生效后再执行罚金。这样,能保证罚金刑得到有效执行,且通过被告人预交罚金的态度可反映被告人悔罪表现的程度,更能准确地适用刑罚,同时也避免了先定后审等程序违法现象。而且,试行预交罚金与法律规定并不矛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同理,预交罚金是法律规定所允许的。
2、法院内部建立一个专门的罚金刑执行监督机构,协调适用罚金刑案件的刑事审判机构与罚金执行机构的关系,监督罚金刑的执行过程,增强执行罚金的主动性,加大罚金刑执行的强制力,凸现罚金刑的不可避免性。
《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55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
一、指定专门的执行监管机构 罚金刑的执行监督有别于自由刑、生命刑的执行监督。自由刑、生命刑的判决一旦生效,被执行人即丧失相对的人身自由,处于被控制状态,而罚金刑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执行人仍在社会上活动,因而对其实行执行监督,困难相对较大。因此,如有可能应设立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机构,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然而根据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体制上的
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有怎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
法院对无财产老赖该怎样执行
犯罪人死亡后罚金刑是否继续执行呢犯罪人消亡包括犯罪自然人死亡和犯罪法人(单位)的消亡。犯罪人死亡后不能对罚金刑继续执行。因为罚金刑是一种刑罚,而刑罚具有一身专属性的特性,当受刑人死亡的时候,刑罚即归于消灭。理由如下:一是犯罪人死亡后,对其执行罚金刑,丧失了刑罚的理性根据。刑罚的最基本的理性根据是报应和功利。首先,从报应的角度而言,报应所对应的是已然之罪的恶性,犯罪人死亡后,对其再施加刑罚,并不能使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可以说法院强制执行二年后过期。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如超过2年,申请执行,对方无异议,也可申请执行,对方有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您好,法院要求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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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在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可按下列规定来申请强制执行:在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内提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其他。一、我很后悔找劳动仲裁1、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应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申请强制执行时要准备好裁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还要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开具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证明。因此通常情况下,如果能够在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同当事
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流程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 员移送执 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法律意见】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
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
如果是淫秽物品就构成犯罪。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合理,正常离职无需支付赔偿,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了的话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由法院强行把老板的钱拉来开工资。对拖欠工资,你可以举报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020。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七十七条 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