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的重要性往往不能与其火爆程度成正比,就比如今天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全国各地在明年组建起省、市、县各级检查委员会。
这一事件的重要性绝对完爆这个鲜肉恋爱、那个明星出轨,也可以完爆近些年来任何一件家喻户晓的司法个案。
虽然之前一直都有风声,也有个别省份进行了改革试点,但这么一次司法体制甚至可以说是政治体制的重要变革正式开启的时候,却没有得到与其重要性相当的探讨与关注,不得不说是一个奇怪的事情。
比如我就有很多想法不吐不快。
一、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没有明确宪法依据
《决定》第一条就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职权作出了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这么一句话中我们能得到的信息量很大。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对同级人大和上级监察委负责。也就是说,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类似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模式,且不隶属于行政、司法等现有的国家机构体系。
是与一府两院并立的一个组织机构。
但我国现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一章中并没有这样一种国家机构设置,连类似的设置也没有。这就有点让人不安。虽然说监察委由人大选举产生,但全国人大是由宪法产生,宪法中没有规定的组织机构,人大是否有权力自行设置,这里面确实是存在问题的。
二、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没有明确宪法依据
《决定》第二条,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调查犯罪行为我们就忍了,还做出处置决定,这是大写的刑事侦查权好不好,是加粗加黑的司法权好不好?我不得不再搬出我们亲爱的宪法马麻撑腰了。
关于司法权,宪法第三章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节明确规定,审判权归法院,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归检察院,然后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稍有法律常识的朋友们都知道,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但公法领域法不授权即禁止。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对监察权的明确规定,这一权力的来源就是有问题的。
纵观目前世界各国的宪法版本中也是三权宪法较多,很少有将监察权独立出来的。但也不是没有,民国时期我国颁布的五权宪法就将监察权作为一个独立权力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民大会是国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考试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是政府行使治权的机关,分别行使中华民国之考试、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各权。”
这部宪法至今仍通行于台湾地区。
回到本文中来,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将监察权独立出来,也没有将司法权赋予公检法机关之外的机构。所以监察委员会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并没有宪法依据,那么人大常委会有什么权力绕开宪法将司法权赋予监察委员会呢,要为此修宪吗?
可以说是大写的尴尬了。
三、原有法律体系被打破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新法律体系对接
刑事司法体系是一个成熟而自洽的体系,一整套的法律法规都是可以互相契合的。在监察委员会取得职务犯罪侦查权之后,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处理,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比如律师的诉讼权利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在当前司法体系下,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中,只要不是重大职务犯罪,律师的会见权是不受限制的,那么侦查权易主之后,律师的诉讼权利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再比如,监察委员会身份不明、地位尴尬,原本刑法等法律中适用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罪名比如刑讯逼供罪等是否能适用于监察委工作人员?
这些问题想要得到全面解决恐怕得有专门的立法来进行规定吧,那到时候法律的抬头怎么写呢,“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呵呵。
四、谁来监督监督者
监察委是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部门进行整合,必然还会有一些《决定》中没有明说的组织机构整合进来。
这个机构的权力之大,一经设立立马就会成为一个吓人的存在。
而且权力天生带有自我膨胀的基因,这个机构的只会越来越强大。贪腐问题令大家深恶痛绝,但也不能为了反腐就放弃对权力的警惕。
任何权力都是双刃剑,惩处贪腐时越高效越解气,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和成功率就会越高。
监察委员会来源存在不明确的地方,身份多少有些尴尬,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所以必须要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权力由谁来监管。
虽然我们知道监察委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谁不是呢?法院检察院也都受人大监管,但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宪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有法律监督权,按逻辑讲,检察院应该有权对监察委的立案、侦查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可以对监察委送审的案件决定是起诉还是退查,也可以决定案件要不要起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期间相关规定应该也能适用于监察委,但不管怎么说,再符合逻辑也只是我们的猜测,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总是会有些提心吊胆的对不对?
反贪反腐已经进入深水区,确实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但凡事都得名正言顺,还是搞搞清楚更好些。
如果是公安冻结的,就不是起诉冻结的,会不会有案底就不知道了,要看公安有没有立案了
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具体如下: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
法院扣工资执行步骤是先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再向银行或者用人单位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最后对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工资进行扣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
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来分析,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 处理相关维权事宜。,若后续还有不明白的,可在对我进行追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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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身份或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如果你试图不让公诉机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而改变你的证言,那
您好,一般可以报警处理
不会影响。你男朋友的父亲与你不属于直系亲属关系,所以不会影响你的政审。
您好 您是哪一方的?描述一下案情
1、公安冻结的话联系冻结公安机关,配合相关的涉案调查。你说卡里面的余额是干净的,那你就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些资金的来源。银行风控冻结就找银行确认风控的具体原因,同时解释账户交易资金的来源。银行卡冻结有银行冻结和司法冻结Q ,司法冻结在这里遇到的情况主要以公安部门的司法冻结为主。2、银行冻结主要是银行风控限制和止付锁定。你的银行卡存在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银行卡平时交易频繁,快进快出,大额交易较多, 短
判刑后还有退休金。一、对于2001年3月8日后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二、对于2001年3月8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退休人员,其在2001年3月8日后仍在服刑的,应自2001年3月起,按照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2001年3月8日前服刑期满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仍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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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组长期间,在明知被拆迁人张某1以货币安置而不购买安置房的情况下,将李某的母亲张某2身份信息套入张某1名下,在安置组套打虚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用此协议购买红桥区某小区安置房,房款446264元。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房屋于价格基准日为92.9万元。被告人李某贪污差价482736元。二、诉讼经过及结果(一)诉讼经过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
公务员犯罪不仅没有任何补助,而且不能再发放养老金。
量刑方面会有影响,部分退赃款会判的更重
情节表述的不是很明晰,能够当面商议,这样能让你马上有思绪每一件案件都不一样,都有共同性,建议约律师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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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如果员工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信息来做和公司一样的业务可以进行追偿
对于涉嫌行贿的犯罪嫌疑人监察委员会留置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三个月,但是,在调查行贿案件的过程当中,发现还有其他的窝案的话,情节比较特殊的可以延长三个月,所以留置的期限最长是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