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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人员上户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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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人员上户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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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对象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的子女;

2.父母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非婚生育的子女。(二)办理程序无户口人员及其监护人持证件证明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的子女申报出生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政策外生育的子女申报出生登记,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三)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附件)并附两张无户口人员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港、澳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应提供境外或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3.本市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如为集体户的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下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非婚生育子女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提供本市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非婚生育说明;

4.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提供本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随母落户的,无户口人员上户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提供本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在港、澳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提供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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