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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受配人在公房中权利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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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受配人在公房中权利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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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受配人在公房中权利怎么确定?

与公房相关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房拆迁中,存在一种情况即户口不在公房里面也并非公房承租人,但是却属于原始受配人,这种情况下即户籍与居住权利分离的情况下,涉及征收利益,原始受配人什么情况下有征收利益,什么情况下没有拆迁利益呢?

首先我们来看三起涉及公房原始受配人没有获得征收利益的案例。

案例1:(201*)沪0*民终***号

法院认为:我国的公租房政策系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居住所设,公房被征收后发放的补偿原则上应用于安置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人员,非公房原始受配人且对房屋无居住需求的、属于公房原始受配人但享受了其他安置福利的、居住问题已通过其他途径比如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等得到解决的人员不在被安置之列——无论其是否属于户籍在册人员。

案例2:(20**)沪**民终**号

我国的公租房政策系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居住所设,虽为公房原始受配人但对房屋不再有居住需求的、因单位分房或拆迁等因素取得他处房产的、居住问题已通过其他途径比如结婚后另组家庭、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等得到解决的,诸如此类人员对原公房均不再享有居住权益——否则对公房内其他同住家庭成员有所不公。

将两原告的自认与其他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可知,即使原告属于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但其在房屋内仅有短暂的居住经历且早已迁离户籍,可认定原告在居住权益方面与系争房屋不再具有关联性,涉案《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符合公房购置的相关规定且无须征得原告同意.

案例3:(2019)沪**民终6004号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的公租房政策系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居住所设,公房被征收后发放的补偿原则上应用于安置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人员,非公房原始受配人且对房屋无居住需求的、属于公房原始受配人但此后因单位分配、拆迁安置等享受其他福利的、居住问题已通过其他途径比如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等得到解决的人员不在被安置之列——无论其是否属户籍在册人员。

郑某1、郑某2虽同为原始受配人,但其自认多年前已基于婚姻迁离系争房屋且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了单位分房福利,不应在本次征收中再享有安置利益。

 

现在我们来看涉及公房原始受配人、户口不在公房内但是获得征收利益的案例

案例4:(201*)沪0*民终***号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俞某某原为系争房屋初始承租人,因子女工作的顶替而户籍迁移,但对于房屋来源有贡献,户籍回迁后,因房屋面积狭小,无法共同居住生活,虽与俞某某约定不占有房屋面积,但未明确放弃房屋权利,在外未享有福利待遇,系系争房屋同住人。

【律师解析】

1、什么是原始受配人?

原始受配人即最开始安置公房权利的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90年代因为私房拆迁分得多套或者一套公房,在公房的调配单或者公房凭证中载明权利人,一种是直接从政府手中分配公房,分配公房时候考虑人口因素进行面积分配的。

2、原始受配人一定能够获得公房权利吗?

并非如此。

原始受配人即最开始安置公房权利的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90年代因为私房拆迁分得多套或者一套公房,在公房的调配单或者公房凭证中载明权利人,一种是直接从政府手中分配公房,分配公房时候考虑人口因素进行面积分配的。

假如原始受配人对房屋不再有居住需要,例如后续获得单位分房或者因为公房拆齐纳分得他处房产、另租家庭在配偶处已经获得居住问题解决或者另外申请公租房或者政府福利性房屋(如廉租房),诸如此类人员不再对原公房享有居住权。

3、原始受配人如果户口迁出去了,也没有实际居住在公房里面,是否就一定不享公房权益?

并非如此。

公房最重要或者说最本质的权利即居住权,根据上海高院的精神以及法院的司法判例,法院对于判定原始受配人失去居住权是非常谨慎的。

假如原始受配人没有实际居住的话,需要就是未实际居住的原因进行剖析,如因存在家庭矛盾或者居住困难以及居住不便等理由,不轻易认为丧失公房权利。

反之如果已经或者居住问题的解决,则更倾向于认定没有居住权。

公房所涉政策性极强,就具体的问题琐碎而繁杂,因此不同情况下能否具有公房权利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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