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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68条是什么?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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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68条是什么?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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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征地拆迁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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