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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是在原告地还是在被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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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是在原告地还是在被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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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官司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2.如果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向被告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诉讼。这里的时常寓居地,指2年以上暂住地。

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同一诉讼的多少个被告住所地、时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6.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纷争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纷争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纷争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遣散等纷争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做法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做法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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