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8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二条。
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二条,其他条款顺序依次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在设区的城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流动人口的暂住户口登记,发放、收缴暂住证;
(二)定期核查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决定并指导居(村)民委员会设立流动人口申报点;
(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责任制;
(五)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流动人口对暂住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暂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与暂住户口登记同时申办。
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凭执行机关的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七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留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携带单位证明或者营业证照及流动人口身份证件申报办理;
(二)其他流动人口由本人持身份证件申报办理。
育龄公民申领暂住证的,必须交验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检的婚育节育证明。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申报点,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手续齐全的,应当随到随办;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予以明示,不得刁难。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仍需留住的,应当在期满后十五日内申请换证。遇有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换发。
第九条暂住证在同一个县或者城市市区内有效。流动人口变更住址的,应当及时向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原暂住证有效期未满的,可继续使用。
雇用、留住流动人口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人发现流动人口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条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居住的,应当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监制,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
暂住证由流动人口有,除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以查验或者扣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留住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不按规定申报办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每瞒报一人处五十元罚款;
(二)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扣留暂住证的,除责令返还外,每扣留一件处二百元罚款;
(四)伪造、变造暂住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拖延、刁难或者擅自扣留暂住证的,责令改正,并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对暂住证如何办理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一、治安管理条例对双方打架怎么处理1、对双方打架不构成犯罪的,双方如果无法调解,无法协商一致的,需要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人进行处罚。2、打架致人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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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等。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等。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22 施行日期:2004-10-01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行日期:1994-05-12 颁布日期:1994-05-12 时效性:现已失效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除“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传播淫秽物品”三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外,对其他各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行日期:2012-03-29 颁布日期:2012-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法律咨询:请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对二胎生育是怎样规定的?律师解答: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辖区的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各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各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三、认真搞好协查。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
首先关于赔偿的问题需要根据对方的伤情确定,另外关于刑事责任的问题建议先委托律师会见你的父亲了解具体情况,同时向办案机关了解他们的意见以及掌握的情况。以便确定具体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