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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否还能调整,怎样才算合法?

问题描述

土地是否还能调整,怎样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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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实例:

1998年,王某户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清河村2.3亩土地。2004年2月,清河村村委会以王某户家人去世为由,将该2.3亩土地收回,调整给同村李某户耕种。

2004年8月王某户诉至法院,请求清河村村委会、李某户返还承包地2.3亩。

知识梳理:

一、实例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期限30年,重在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本案诉争的2.3亩土地,系清河村发包给王某户的承包地,双方已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某户享有该地的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清河村村委会以王某户家人去世为由将上述土地收回,调整给李某户耕种,侵犯了王某户的承包经营权,故清河村村委会、李某应返还承包地。

二、承包地调整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和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为了维护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2.特殊情形,允许个别农户之间小调整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3)人地矛盾突出的。关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比较大,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进行调整。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是,新增人口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候地,到调整期时“以生顶死”,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抽补”,将死亡或者户口迁出的农民的土地调给新增人口,调整期一般为5至10年。

“小调整”,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范围适当调整,即将人口减少的农户家庭中的富余土地调整给人口增加的农户。

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允许进行小调整的土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对于林地,即使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也不允许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在承包方发生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并不是必然发生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了机动地,或者有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先用这些土地解决无地农民的承包地问题,只有在没有上述土地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

3.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则不得调整

    因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调整,而承包合同中又约定不得调整,则不得调整。当然,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尤其是承包方自愿协商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办理。

4.小调整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调整土地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调整,否则调整无效。

提炼总结: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则不得调整,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尤其是承包方自愿协商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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