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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法对电动三轮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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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法对电动三轮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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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但依照规定不予注册登记,不能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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