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的一般原则,但法律为了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无需举证,这就是所谓免证的问题。
举证责任的免除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中第75条则规定了免予证明的事实。
《民事证据规则》第9条对免证的范围与事实进一步作了规定。
下列事实,合同当事人无需举证: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9条规定以上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免证,但对1、3、4、5、6五种情况,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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