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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交换田地,而对方用欺骗手段写别人名字,那对方要判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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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交换田地,而对方用欺骗手段写别人名字,那对方要判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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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欺诈行为有三方面的法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违法行政责任和犯罪刑事责任。  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方式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害:  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一是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经济义务,通过经济惩罚强制教化;二是对严重违法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实行市场禁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合同欺诈行为的犯罪刑事责任,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范围,其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种性质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只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鉴于有些合同欺诈行为破坏性很强,欺诈所获取的非法利益达到一定程度,我国1997年刑法第224条增设了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理应受到刑法制裁。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其陷于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如欺诈国有银行使国有资产流失),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  合同欺诈有四个构成要件:

(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有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会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前者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如将黄铜说成黄金等;后者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等。

(3)相对人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即相对人陷于错误认识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

(4)相对方因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即因为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了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欺诈与履行能力的有无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有履行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可能存在欺诈;无履行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可能不存在欺诈。所以,在实践中不宜将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一概认定为有欺诈行为,只有那些无实际履行能力也不打算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只是为了骗取定金、预付款、货物、货款等的行为才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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