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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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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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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处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什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简易交通事故处理情形有哪些

1、受理报案。公安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警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交警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裁决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6、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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