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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工资最迟应该在什么时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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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工资最迟应该在什么时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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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有以下3种情形:

1、未及时发放工资;

2、违法克扣工资;

3、未支付加班费。

实践中,有公司合同约定的时间(28日-30日)发放工资,即发放时间已经超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最晚支付时间,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依法支付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得出结论:即便得到工会或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上个月的工资最迟不得迟于下个月的22日支付,否则就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律师总结:

法律既然规定了最迟22日之前必须发上月工资,那就应当让用人单位去适应法律,而不是让法律去适应用人单位。如果本案不判劳动者胜诉,那以后遇到类似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同时失去了准绳,工资最后支付日突然就由清晰变得模糊了。

再有当事人咨询律师,上月工资最迟应该在什么时候发放?律师将来都不知道该怎么回答当事人,必然会让法律人、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都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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