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一方婚前投资股票,婚后产生的收益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前投资的股票所产生的分红,其性质究竟是孳息,增值还是经营收益?司法实践中,婚前投资股票婚后产生收益,离婚怎么分?
问题一:孳息?增值?还是经营收益?
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
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
对于股票增值的定性素来是有争议的。一种意见认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于股票本金而产生,无股票本金也就无增值部分可言,股票增值应当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炒股有亏有赢,用家庭积蓄参与炒股赢利后将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赢利已无法分清是何部分股金所产生,且该部分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孳息,带有确定性和定期性的特点,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投资收益,带有风险性和不确定型,需要投资者通过主观判断以及持续经营等劳动付出。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职业炒股人,专门以炒股为业,或单纯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将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区分情况,全部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
将股票的收益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较为妥当。
问题二:婚前投资股票婚后产生收益,离婚怎么分?
单纯婚前个人财产为来源——
案例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浙民终字第138号
案情简介:何甲与项甲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0日,何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项甲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被告于婚前投资的股票在婚内产生的5000元美金的收益是否应当界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问题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该笔5000美元,因该账户是股票交易账户,虽然初始的交易资金来源于被告婚前资金,但其后的交易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该款亦是从该账户内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内支取,则该款项仍应界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即项甲应支付何甲美元2500元。
浙江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从资金来源来看,该5000美元来源于项甲婚前存入其B股股票交易账户的1万美元,且该资金账户在存入1万美元后未有其他资金转入,B股股票在分居前也未有过交易。
被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此款项为婚后炒股获利或婚后有夫妻共同资金投入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该5000美元为上诉人个人婚前财产。
原审判决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当,应予纠正。
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无法证明婚后投资亦是个人财产
案例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宁民终字第3214号
邹某与张某于2008年5月16日办理婚姻登记,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邹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尤其是邹某婚前投资的股票在婚后增值部分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
原审法院认为,从银行对账单上看,由于邹某在婚前的股票交易基本处于静止状态,而仅从邹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不能证实其婚后用于炒股的资金来源,邹某认为现有的股票价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张某主张分割股票价值余额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期间,邹某主张中国银行借记卡在双方婚前余额达24万余元,其在婚后分五次取出20万元存入兴业银行股票帐户,于婚前出卖出租车的所得的60万转入兴业银行股票帐户,故以上80万元均系其个人婚前财产。
被上诉人张某认为,上诉人邹某于婚后存入兴业银行股票帐户的5笔共20万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不能证明系邹某婚前财产,对60万元承认是邹某个人财产。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有证据证明系其个人财产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邹某主张兴业银行股票帐户在婚后转入的钱款均是其个人婚前财产,故股票余额亦是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邹某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邹某无法说明钱款的来源,亦无法说明钱款非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部分,应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因邹某将其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投入股票帐户且该款已与夫妻共同财产投入股票帐户的钱款混同,故现该帐户余额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邹某个人财产对股票帐户投入较多,法院酌情认定了张某应获得的股票价值补偿款的数额。
【审判要点】
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其中间接投资表现得比较隐蔽,其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直接关联,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
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分割。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仍归个人所有。
对于婚后这些财产的增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根据《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分情况予以确定:
对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增值,如开公司、作买卖,投资入股当股东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红利,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所得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权利人,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出租而未通过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应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
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其只是原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价值的取得始于婚前,财产的性质没有变,也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用婚前财产生产经营的负增值即亏损,依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应由其婚前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还要看具体情况: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对股票追加了投资。如果有,追加部分以及整个股票账户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股票需要进行分割,以结婚登记日为起算点,婚前的股票市值为个人财产,给予配偶婚后股票的收益(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价款。
如果没有以夫妻共同财产追加新的投资,婚前的股票市值为个人财产,婚内的股票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给予配偶股票婚后收益(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价款。
劝解,对方若是态度坚硬只能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婚内出轨会被开除公职。按公务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务员如果有婚内出轨的行为,一定被查出后,就会被给予警告或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甚至还会被降级、撤职;情节再严重者甚至会被公职岗位开除,永不录用。如果不涉及第三方利益,并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更不会牵扯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法律分析:婚内出轨会被开除公职。按公务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务员如果有婚内出轨的行为,一定被查出后,就会被给予警告或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甚至还会被降级、撤职;情节再严重者甚至会被公职岗位开除,永不录用。如果不涉及第三方利益,并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更不会牵扯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夫妻一方出轨还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故可判断,夫妻关系并不直接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搞婚外情是应该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但是由于职业特殊,如果品行不良影响恶劣是可能被开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一方无权擅自处置或顶账。在房屋财产分割方面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婚前买房,名字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污一方无权分割;②婚前买房,婚前或者婚后加上另一方姓名,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③婚后买房,即使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④无论婚前还是婚后买房,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
要看具体情况。若该公司的股份是男方婚后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该股份进行协商,无法协商的,法院可能会偏向将股份判决给登记名义的一方,获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若该公司的股份是男方婚前获得的,一般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
单位福利房,俗称“单位分的房子”,是指职工因折算工龄、职称等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的享有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房屋。那么,离婚时对单位分的房子应该如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方单位的福利房,无论是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无论是否办理产权登记,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共同出资进行分割;二是对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暂不处理,待取得产权后另行起诉进行分割,但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买房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婚姻也是人生中比较重要的选择。当婚姻期间买房的话,若只写一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吗? 一般来说,婚后买房存在两种状况: 1、属于共同财产的: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公积金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因此离婚时,涉及用公积金贷款买的房屋分割问题,由于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用公积金购买的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对半分,也可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分割方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通过协议分割的方式分割农村自建房,如果是属于一方的婚前已经建好了的房屋或者是一方父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自建房,离婚时不能分;如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
1.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但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在双方婚内取得的,可以进行分割。2.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前男方买房婚后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加名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任何初创企业必须有核心大股东,核心大股东有几个特征:首先,占股比例相对较大,个人占股在51%以上其次,拥有决策的最终话语权再次,对创业充满激情、热情并全力以赴。其他四个股东可分为人力股、资金股,又出资金又出人力的占股相对较多,仅出资金不出人力的,属于财务投资人,占比相对少些,这些又需根据企业性质,进行分配。我们一般会预留10%-15%做为预留,预留股份有三个目的:首先,为后来加入的优秀合伙人预留其
婚前男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如果房产证登记了男方自己的名字的,则房产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房子归男方;但是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予补偿,对于婚后房子升值的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也可以要求男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房产证登记了夫妻双方名字的,则如何分割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贷款尚未还完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会判决先由一方使用房产,不会判
婚前共同买房但一方未出资离婚怎么分如果是贷款房:1、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故而,在实务中,只要银行没有同意,那么很多法院都不会立即分割,而是判决在还完贷款后分割。2、这样的处理有问题,一方面,《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适用于因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离婚判决分割财产是事实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3、另外,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并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
一、婚前一人出资买房,写两个人名字的。一个人出资,写两个人名字,视为出资人对于未出资人房产份额的赠与,房子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能协商的,按照协商的结果份。不能协商的,法院裁判时可能会考虑出资情况,判决出资一方适当多分。二、婚前两人出资买房,写两个人名字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结成婚的,房子属于一般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划定产权,分手的话,也按照
婚前男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如果房产证登记了男方自己的名字的,则房产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房子归男方;但是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予补偿,对于婚后房子升值的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也可以要求男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房产证登记了夫妻双方名字的,则如何分割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贷款尚未还完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会判决先由一方使用房产,不会判
当今社会房价居高不下,房产已成为高价值资产,那么夫妻离婚争夺房产时,婚后财产房产证写一个人名字,离婚怎么分?离婚律师认为婚后财产房产证写一个人名字,离婚怎么分有以下几种情况1、父母出资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并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婚后父母购置房屋出资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是认定为父母对该方的赠与,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您好,属于对女方的赠予,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