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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瞒育婚史,确认的恋爱关系所发生的金钱往来,分手后是否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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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瞒育婚史,确认的恋爱关系所发生的金钱往来,分手后是否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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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季某与被告蒋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蒋某偿还季某3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季某与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约定共同存款,季某每月将其收入的大部分交由蒋某保管。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季某通过支付宝向蒋某陆续转账40多万元,其中30万元为季某放置在蒋某处的存款。

2019年10月起双方因工作原因分离两地,2020年8月11日双方分手。季某要求蒋某返还其代为保管的30万元,但蒋某至今拒不还款。

蒋某辩称:

1、季某与蒋某于2019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但季某向蒋某隐瞒了婚育史。后季某与蒋某虽然保持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但蒋某对季某的婚育史心存芥蒂。为维系感情季某提出互相向对方账户转部分零钱,平时开销也由双方账户共同支出。由于季某收入较高,其向蒋某账户转账金额略多,但季某主张由蒋某代为保管3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2、在2019年3月至10月双方同居期间,蒋某亦向季某转账324075.11元,扣除双方开支,季某在蒋某处的资金所剩不多。由于蒋某对季某的婚育史无法释怀多次提出分手,为挽留蒋某季某多次明确表示将其转入蒋某账户的款项赠予蒋某。赠予行为已经完成,不能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季某、蒋某对双方恋爱、同居及这一期间通过支付宝互相转账的事实并无异议。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互相转账较大数额的金钱,形成了同居财产。

在双方结束同居、恋爱关系后对财产的权属产生争议,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但经本院释明,季某坚持按照保管合同主张权利。

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由于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是诉讼请求的基础。在季某坚持按照保管合同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其主张和本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季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季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退还季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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