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季某与被告蒋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蒋某偿还季某3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季某与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约定共同存款,季某每月将其收入的大部分交由蒋某保管。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季某通过支付宝向蒋某陆续转账40多万元,其中30万元为季某放置在蒋某处的存款。
2019年10月起双方因工作原因分离两地,2020年8月11日双方分手。季某要求蒋某返还其代为保管的30万元,但蒋某至今拒不还款。
蒋某辩称:
1、季某与蒋某于2019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但季某向蒋某隐瞒了婚育史。后季某与蒋某虽然保持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但蒋某对季某的婚育史心存芥蒂。为维系感情季某提出互相向对方账户转部分零钱,平时开销也由双方账户共同支出。由于季某收入较高,其向蒋某账户转账金额略多,但季某主张由蒋某代为保管3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2、在2019年3月至10月双方同居期间,蒋某亦向季某转账324075.11元,扣除双方开支,季某在蒋某处的资金所剩不多。由于蒋某对季某的婚育史无法释怀多次提出分手,为挽留蒋某季某多次明确表示将其转入蒋某账户的款项赠予蒋某。赠予行为已经完成,不能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季某、蒋某对双方恋爱、同居及这一期间通过支付宝互相转账的事实并无异议。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互相转账较大数额的金钱,形成了同居财产。
在双方结束同居、恋爱关系后对财产的权属产生争议,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但经本院释明,季某坚持按照保管合同主张权利。
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由于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是诉讼请求的基础。在季某坚持按照保管合同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其主张和本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季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季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退还季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修车期间,可以要求赔偿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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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经劳动者的同意,劳动合同被转到第三方是违法的。用人单位要转移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且要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与劳动者也采用书面形式来确认变更后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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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问题在起诉前在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资产。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可以要回工资;劳动关系终止的,拖欠工资超过一年的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如果这一年之内一直在索要工资的话就没有过诉讼时效,但是需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一直在索要工资,则可以去法院上诉要回工资,若之前没有索要工资则已过诉讼时效,超过一年,已过仲裁时效,劳动局会受理,但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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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档案中的前后年龄不一致,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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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视为没有仲裁,不能起诉,如果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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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证据:1、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2、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3、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
【裁判要旨】新《证据规则》第53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法应认定无效。法院综合证据情况认定,当事人之间更可能是其他法律关系,并向原告释明,但原告仍坚持按其认为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不变更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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