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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但未登记,能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吗?

问题描述

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但未登记,能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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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可见,居住权设立的时间就是完成登记的时间,这与房屋物权的设立规则相一致,彰显了居住权物权化的属性。

不过,在房屋未进行登记时,如果具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条件时,将会成立物权期待权,并具有了排除执行的法律效力。

据此,笔者认为,与物权“同宗”的居住权也会和房屋一样,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虽未进行登记,也可以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这就是未登记的居住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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