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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购买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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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购买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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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而言,具有当地户口的职工都有资格购买公房。但是,由于各地都出台了本地政策,对购买公房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因此,职工购买公房前需要查看本地购买公房的政策性文件。

公房对购房主体的限制比保障性住房购房主体的限制要少很多,这是因为公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制度背景和制度目的不同。公房制度是伴随城镇住房的改革而一步步发展起来的,国家于 1978 年首次提出房改政策,历经十几年的政策推行,于 1994 年 7月 18日发布了国务《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目前该规定已失效,但其想仍旧指导各地的房改政策。

例如,北京市政府于 1992年7月1日布了《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其中第 3 条规定“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新楼房和腾空的旧楼房,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0 年修正出台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第 2 条规定:“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 3 条规定:“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 30%。”

 

法律依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新楼房和腾空的旧楼房,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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