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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的申请期限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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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的申请期限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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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03月10日》中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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