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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管辖分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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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管辖分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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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管辖分工问题 第399条规定的罪名,属于渎职犯罪,在外部分工上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不存争议。

笔者的问题是,对于这类涉民案件,检察机关在内部分工上应该如何配置侦查权才更为合理。2005年1月最高检下发的《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认真做好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第2条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案件范围是: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裁判、调解、执行中的职务犯罪,以及相关联的行贿、介绍贿赂等案件。

所以,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部门对于涉民的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多种罪名,都具有侦查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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