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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缴分离制度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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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缴分离制度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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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即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只能向 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 缴纳罚款,由代收银行向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并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 库。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 款的机构分离。罚缴分离是我国行政处罚确立的、存在于行政处罚的执行环 节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与作为特例存在的当场收缴罚款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执 行的一般性原则。

实施罚缴分离制度,消除了行政执法机关自罚自收的可能,堵住了罚款 收缴中的各种漏洞,从机制上彻底解决了屡禁不止的乱罚款、罚款创收等现 象和问题,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处罚权威和行政效率,规范行 政执法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 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1997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实施办法》,对于罚款代收机构的确定、行政机关与代收机构签订的代收罚款 协议、罚款代收的内容、程序及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落实行政处罚 规定的罚缴分离制度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收机构和 主管机关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200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还进一步 规定,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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