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转让收取土地款的行为可能触犯刑罚
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依法惩处。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案例简述】
2003年11月13日,中山市民众镇政府从上述农场改制划分的土地中拿出其中23.3955亩土地(实测为21.2988亩,根据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核实,该地块所有权人为中山市民众镇浪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权证号为中府集有(2013)第xxxx号),以其下属的中山市民众镇BB公司的名义,按照每亩人民币1万元交易价格转让给被告人何某某实际控制经营的中山市AA物业有限公司(简称AA公司)作为“公共公园设施配套用地”。
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经黄某(另案处理)居间介绍及见证,在明知AA公司未取得上述21.2988亩地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仍与李某1(另案处理)协商转让该地块,并以AA公司名义与李某1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约定由AA公司将上述地块以有偿转让方式(未明确约定价格)转让给李某1开发使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人何某某及其经营的AA公司分多次收取李某1支付的“土地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已非法获利人民币376万余元。
另外还通过杨某(另案处理)收取李某1、黄某支付的人民币80万元拟用于上述地块的建设规划调控申请等相关事宜。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到案及查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2003年《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2014年《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2014年《土地开发使用补充协议(A区域)》、2014年《土地开发使用补偿协议》、2016年《解除合同(协议)通知》、李某1向AA公司、何某某支付购地款的收据凭证、李某1、黄某向杨某账户转账凭证收据、黄某收取庆生公司(莫某1)支付的购地款相关转账记录及收据,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复函、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复函、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民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市多宝农场体制改革方案的复函及中山市多宝农场土地划分协议书复印件、中山市AA物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历次企业变更登记资料、被告人何某某及其家属经营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1、黄某、莫某1、邓某、龚某、何某、陈某1、李某2、陈某2、杨某、梁某、陈某3、李某3、莫某2、莫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依法惩处。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何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某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处罚的意见,经查,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进行随意买卖。
即使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也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才能进行。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涉案土地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对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且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某收取的土地转让款需要用于三通一平、水电等花费,不属于非法获利的意见,经查,综合本案证据,被告人何某某收取的土地转让款400万元不包括土地的其他支出费用,本案认定的非法获利376万余元,已扣除购买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支出,至于其他必要支出的费用未有证据证实由被告人何某某负责,不予扣除。
对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6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在我国,土地资源比较稀缺,对于农村而言,土地的用途有很多,然而,土地的出让和转让是可以的,那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身份证号: (以下称甲方)受让人:身份证号: (以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将土地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转让土地概况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平方米,为土地。二、转让期限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为永
甲方: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乙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为加快镇新农村建设步伐,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共赢、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流转土地招引乙方在镇投资建设生态葡萄园观光休闲项目一事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守:一、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农村土地使用权中的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2、一般不允许通过买卖的形式转让。3、《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一、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给个人1、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给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2、法律依据:《土地法实施条例全文》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2、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取得人民政府批准的公文,并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从签订主体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系行政主体;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
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事宜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边有植被、树木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转让给乙方,土地转让范围和面积以测量为准,并绘有测量平面图,其土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转移以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1、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进行转让。首先需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转让就是有效的。划拨的土地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非商业用地,如果想要将其转让就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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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情况《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我们都知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土地的变更也是必须要在双方商量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并且不能有任何的违法行为,但是在变更的同时国家也是需要收取一部分的费用,一般费用包括有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的所得税等等,一般还要根据自己土地的面积大小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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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经过发包方同意可以转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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