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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二十年前发生的强奸案子能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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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二十年前发生的强奸案子能不能定罪?
1个回答

1、十年前的强奸未遂案,现在也可以报案。

2、但是,如果经公安机关审核确认属于强奸未遂的,因为强奸未遂犯罪的最长刑期为十年,所以,该强奸案已经超过十年的追诉时效期限,公安机关将不再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有追诉时效的限制。即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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