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一案辩护意见书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事实方面,难以认定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实。
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嫌疑人在存誉网络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任职业务员,工作内容为通过网络途径寻找具有借款意向的客户,记录客户信息上传公司,其中借款客户绝大部分为“资深网络借贷者”,公司为嫌疑人缴纳了社保,其月工资为6000元左右。
2018年4月底至2018年9月,并非公司主管,其工作内人仍为业务员,工资也是按照业务员标准发放。
同时,嫌疑人没有犯罪前科记录,在投案自首后,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在公司起的作用很小。
辩护人认为:
1.即使嫌疑人在从事业务员期间,采用“存誉金融”字样介绍公司,也不属于“虚构金融公司名义”,其没有伪造任何文件,“存誉金融”只是生活上的一般称谓,与法律意义上的金融公司无关,也没有客户认为“存誉金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金融公司含义,所以嫌疑人没有虚构金融公司名义。
2.“无抵押、利息低、放款快”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法律意义上的虚假,要求足以是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无抵押、利息低、放款快”只是夸大了产品性能,对于资深“资深网络借贷者”的客户而言,非常清楚其含义,不会陷入认识错误,客户更也不会因此提交个人隐私信息,之所以提交是因为这些贷款者,已经习惯这种借贷方式,为了维持自己超前消费的欲望而能够借到钱而自愿提供。
3.2018年4月底至2018年9月,嫌疑人仍是公司业务员,并非主管,其工作内容还是寻找借款客户,并非管理小组成员,工资也不是按照主管发放。
4.嫌疑人的“借贷宝”账户,并非主动提供给公司使用,而是公司利用隶属关系要求提供,并且也并没有因提供账户获得额外利益。
二、证据方面,没有充足证据嫌疑人构成诈骗罪。
1.证据中,能够证明具有犯罪事实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的口供,且被害人的口供,并未涉及嫌疑人。
2.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做为有罪证明的证据。
三、适用法律方面:“套路贷”行为并非全部为犯罪行为,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套路贷”的规范性,来源于2019年4月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本身不是法律,不能做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并且,按照《意见》,构成“套路贷”要求以下构成要件:
①要求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②要求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相关借款协议;
③具有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形式;
④具有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方式;
可见,嫌疑人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套路贷”的构成要件要素;更何况,“套路贷”是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并非“相关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即使符合“套路贷”形式,也并一定就是犯罪行为。
2.通常,诈骗罪既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包括:
①嫌疑人具有,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
②嫌疑人的欺骗行为,客观上使被害人产生或者维持了处分财产的错误行为;
③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客观上处分了财产,而且具有处分财产的意识;
④嫌疑人或者第三人因此取得了财产;
⑤被害人客观上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
然而,在本案中,嫌疑人的工作内容是,寻找借款的意向客户,没有虚构足以引起客户具有借款意向的欺骗行为。此外,被害人正是因为嫌疑人的行为获得了借款,并没有因为嫌疑人的行为,遭受财产损失
3.公司使用“借贷宝”的行为,嫌疑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构成帮助犯,要求具有帮助的故意,即要求认识到他人系犯罪行为,并且具有故意帮助他人实现犯罪目的的帮助行为。
然而,“套路贷”的正式概念,出现于2019年4月9日;全国第一起“套路贷”案件,是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6日审结的穆嘉领带的黑社会集团案件,此时嫌疑人已经从公司离职,在就职期间,嫌疑人并没有认识到公司行为可能是“套路贷”行为。
三、起诉量刑方面,建议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
1.基于上述分析,辩护人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不成诈骗罪,所以建议不起诉。
2.鉴于嫌疑人投案自首,系偶犯,从犯,犯罪时年龄较小,社会经验不足,且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即使被审查起诉,也应对其适用缓刑,给与其改过的机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我受×××之弟×××的委托和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合同诈骗案中依法担任×××的辩护人。现依据法律和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是由借款合同引发的涉嫌犯罪,侦查机关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实属罪名错误,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首先,在合同诈骗中应先有合同存在,后是行为人利用该合同实施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享有立案监督权。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你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二、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
需要应诉处理,针对于对方的贷款情况向法院进行告知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如果是套路贷,他如果去起诉你,你就积极去应诉,说这个是套路贷,法院审理后如果认定是套路贷,会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我被套路贷起诉了怎么办套路贷的贷款人提起的诉讼是虚假的民事诉讼,虚假的诉讼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贷款人可以收集套路贷证据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还款或者提供担保被网贷异地起诉,冻结微信的,说明案件处于保全阶段,没有进入实际审理阶段,当事人可以选择和对方联系,可以选择和法院联系,申请进行调解,无法调解的需要积极应诉答辩,同时可以通过自行履行义务、积极还款或者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申请解除微信的冻结、查封。法院出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当天解封。
下面我将针对退赃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退赃,通常情况下是由犯罪分子或者其家属向受害人退还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对于积极退赃退赔的行为,法律规定是可以在量刑时减轻处罚的。而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公检法机关一般不会主动通知犯罪分子本人或者其家属退赃,通常的做法是,案件到了哪个阶段,家属或者犯罪分子本人应该将赃款或者赃物退还给相应的机关或者直接退给受害人。比如: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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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就是告诉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将案件公诉至法院,下一步就进入案件审查阶段。检察院具体审查公安提交的材料;最后,做出起诉、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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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是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之后,检察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对案件提起公诉,程序倒流或者不起诉,一般移送审查起诉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一、移送审查起诉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吗 审查起诉告知书需要通知犯罪嫌疑人。提醒您,审查起诉告知书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是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移送的法律文书,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要提起诉讼必须要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决定是否对案件提起诉讼,移送审查起诉在刑事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一、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是什么意思 审查起诉移送告知书的意思是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
欠钱被起诉不一定会冻结银行卡,如果当事人因为欠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偿还自己的债务,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依然不偿还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时候就可能会被冻结银行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批捕37天以后不是必须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因为逮捕37天后一般还属于侦查羁押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法律分析:律师费由请律师的一方出,但是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一方成为被告以后,该方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并且胜诉原告的话,可以要求原告支付这笔费用(法律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
举报套路贷,如果有犯罪事实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侦队能立案;如果没有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