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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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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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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分两种:第一种是财产损失事故;

第二种是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如果上述事故中当事人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则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处理。二、简易程序的处理1、处理人数: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撤离现场: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

3、责任认定及事故认定书: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4、调解: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三、复 核

1、复核期限(三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复核要求及次数(一次):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3、提出复核部门(两部门):复核申请人可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XX市XX区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复核申请, 并且该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XX市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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