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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为哪些要制作现场笔录,法律对此有哪些具体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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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为哪些要制作现场笔录,法律对此有哪些具体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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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是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执行法》对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行政强制措施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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