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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包和承包法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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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包和承包法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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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按份确权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

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时,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3、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4、发包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

5、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8、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以及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农户,其家庭成员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和其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

9、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10、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招标、拍卖程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1、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12、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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