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如何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了“过度检查”?

问题描述

如何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了“过度检查”?
1个回答

根据《民法典》第1227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这里的违规的不必要检查就是过度检查,其属于过度诊疗的表现。

过度检查不仅有损于患者健康,也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显然属于应当避免的情形。而实践中对于过度检查问题进行正确理解需要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1.过度检查如何界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对于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是不了解的。患者在到医疗机构就诊后是否需要进行医学检查和应当进行何种医学检查,完全由医务人员所确定和掌握,患者原则上是不具有选择权的。

当然医务人员出于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其具有合理诊疗的注意义务,其原则上是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来确定检查与否以及检查项目的。

而这也是判断是适度检查还是过度检查的客观标准。从实践来看,医疗机构实施过度检查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本来不需要检查而要求患者检查,另一种则是本来可以用简单诊疗技术进行检查却要求患者采用成本高的复杂诊疗技术进行检查。

不过医疗行业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疾病的不确定性和诊疗措施的多样性,这也导致在实践中对适度检查和过度检查实际上难以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其进行认定其实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确认。

医疗机构只有在明显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背离了适度检查的要求而造成检查显著超量,才可能被认定为过度检查。

2.过度检查与侵权责任。

从《民法典》第1227条的规定内容来看,其只是采用禁止性规定的形式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并没有规定违反后的侵权责任问题。

这里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过度检查不属于侵权。其实从性质上来讲,过度检查行为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具体侵权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也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内容的不同。

过度检查行为的侵权内容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过度检查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说明病情和诊疗措施的义务,而是直接要求患者进行了多项检查,而实际上有些检查本无必要,并且这些检查导致患者出现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此时的过度检查实际上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过度检查并不存在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情形,但确实因此造成了患者身体健康权的损害,此时其实就是普通的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向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对此也可以从赔偿内容的角度来理解,这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过度检查本身并没有造成患者新的人身上的伤害,或者是过度检查本身与患者新的人身伤害的形成并没有因果关系,此时过度检查只是造成了医疗费用的无谓增长,即因过度检查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本身是不合理的,这部分医疗费用应当作为患者的损失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二、过度检查导致患者出现了新的人身伤害,如造成了器官功能的明显下降、产生了新的疾病或是原有病情进一步恶化甚至导致死亡。在这种情形下因新的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