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律师在看守所的所见所闻
看守所,一个羁押涉嫌犯案者的地方,一个多年来身处公众视线之外的地方。高墙之内是怎样的环境?里面的人过着怎样的生活?
仅有少数与其有接触的人群能略知一二。频繁奔波于不同的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刑事辩护律师们,便成了看守所的最佳观察者之一。
十多年前在云南工作过的知名律师张*鸿,两年前开始在微博上发文,陆续回忆他见过的看守所,组成了一幅《看守所百态》。
其中在云南一些看守所的经历,听起来充满传奇色彩,甚至令人觉得不可思议。
十多年来,云南的看守所有着怎样的变化?面对记者,张*鸿曾经的同事、现仍在云南工作的刑辩律师龚*钢做了最好的补充。
“躲猫猫”促使看守所人性化
龚*钢发现,昆明市看守所安了视频系统,被拘押者的家属可以看到亲人的状况了。
看守所与监狱不同,是关押未决犯的地方。未决犯是一群等待法院裁决是否有罪的人。进了监狱的人都知道自己的具体刑期,但看守所里的人羁押时间不定,从几天到数年不等;
监狱允许在押人员的亲属探视,但看守所则绝对不允许。
刑事辩护律师龚*钢在云南工作多年,2010年赴美国进修。去年回来后,他发现昆明市看守所有了变化——“居然”安装了视频系统,可以让被拘押者的家属通过视频,看到亲人在看守所的状况。
他发现,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对云南看守所系统触动比较大。事发后,云南多数看守所的条件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可视化系统,便是昆明看守所管理越来越人性化的体现。
不过,各地的看守所不论软件还是硬件,依然存在巨大差别。
十多年前张*鸿在云南工作时,发现边境地带由于毒品案太多,死囚很常见,常常没有特别的管束措施。他在西双版纳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曾靠在水泥乒乓球台上,依次会见过三名坐在球台旁边石墩上的死囚。
同样是十多年前,张*鸿在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当时还叫中甸)遇到了他从业以来见过的“管理最宽松的看守所”。他回忆,那是几个青年打死一个小偷的案子。
他走到几个正烤火的人面前,说“我是律师,想会见”。便有一个人站起来给他办手续,之后对着其他烤火的人喊了一声,然后又站起一个人来,说:“我就是当事人了。
现在回想起来,张*鸿仍然记得自己当时震惊万分。当事人跟他一起来到一间四面漏风的土屋里,那就算会见室了。张*鸿问了那青年几个问题,青年人无法回答,兀自站起来走到门口,朝院子里用藏语喊了一声。
一会儿又过来一个人,说“有事就问我”。原来这人是那青年人的哥哥、案件的主犯。后来,青年人的哥哥被判了死刑。
龚*钢也曾经在云南的一个偏远县城遇到过相似的情况。但那都是在条件不完善的偏远地方。在昆明这样的大城市,看守所对死囚的管束措施则是严格按照规定。
一审死刑,二审在复核期间的拘押人员都要戴脚镣。会见时,看守要把它锁好,之后才能离开。
昆明市看守所的会见室,以前都是用玻璃隔开,声音传递效果很不好,律师与当事人谈话,有时需要隔空对吼。有时候会见的律师多了,声音还会相互干扰,只能先等旁边的律师喊完,自己再喊。
再后来,为了方便说话的效果,看守所便在玻璃上开了小洞。声音效果稍好了一些。省司法厅曾过问这事,要求看守所的隔离设施做些改进。
但是,看守所属于公安系统,不属于司法厅管,司法厅只能站在律师的立场,建议将律师会见室内中间的玻璃去掉,要求看守所避免监听、监视。
最后落实下来,多数看守所只采纳了“取消玻璃”这一条。
按照国际惯例,监听、监视是不被鼓励的,一般情况下允许看守看得见,但不允许看守听得见。但在我国,没有明文法律条例规定不允许监听、监视。
再到后来,看守所会见室里的玻璃换成了细铁丝网,说话无阻碍了。但是律师隔着铁丝网从外面看里面的人,总感觉人的面部有点变形。
有的看守所玻璃未取消的,仍用电话通话。不过,无论是隔着玻璃还是隔着铁丝网,律师做完笔录后都无法将文件递给当事人签字。
龚*钢曾尝试让看守帮忙递进去,但总是很麻烦,最后只好免去签字环节。
有的看守所,要在律师进去前对其进行搜身;有的律师使用金属名片,在搜身时都会被搜出来,暂扣代管,那是检查严格的。但也有看守所出现律师给当事人递烟,甚至送汉堡包的情况。
律师与警察,会见待遇大不同
律师的会见室少,警察的提审室多。很多看守所都有这种现象。
在云南,不同的看守所,手续和程序都不一样。《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要拿着委托书、律师会见证、律师执业证就可以直接去看守所办理会见。
但是《律师法》管不着看守所,有的看守所会遵照《律师法》的规定办会见手续,有的看守所会直接拒绝律师会见,把律师打发到办案机关去办审批。
昆明有一位律师曾为“会见当事人难”的事提起诉讼,此后昆明市公安局便统一做出调整,不需要律师去办案单位办理手续,只需要去分局的法制科申请,由法制科与办案民警联系。
但这样办的程序仍然不算简化。
在云南,有统一规定的只有昆明市,其他地方看守所的会见问题仍然不是统一的。律师去会见当事人前,需要先打听清楚当地看守所要办理会见需要怎样的手续,否则只能白跑一趟。
昆明周边县区的很多看守所不关女嫌疑人。在这些地区犯案的女子很多被送到昆明市看守所。例如有个案子是晋宁在办,但是嫌疑人被关在市里,提审时办案人员便要跑很长的路,律师会见也要来回跑。
警方人员去看守所见犯罪嫌疑人时,按规定必须穿警服,必须两人一起。但在实际中,律师常常见到一个警察见当事人的情况。
有时同案犯有四五个人,虽是两个警察一起去,但为了节省时间,两人常常分开办案,最后还是出现一个警察会见一个当事人的情况。
律师在办案时常常发现,有的笔录很诡异——一个警察在同一时间里给不同的人做笔录。出现这种情况,只要律师能指出来,这份笔录就是无效的。
但也有“经验丰富”的警察,在笔录上签字时,故意把时间错开。
在很多看守所,都有律师的会见室和公安的提审室分配严重不平等的现象。在云南,条件好点儿的看守所,律师的会见室有三到四个,但警察的提审室则有很多。
多数时候,律师排着队等着会见当事人,时间拖长了,看守还要提醒律师“能不能快点”,然而此时,警察的提审室却基本是空着的。
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之后,看守所对新进羁押人员的体检做得很严格,身上有什么伤或病,都要明确记录。刑讯逼供一般很少发生在看守所里,而更可能发生在人被关进看守所之前。
若嫌疑人在看守所里遭到刑讯逼供,可以立即向看守报告。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声誉,看守所都会尽量避免这种事发生在所内。
看守所里的吃住与劳动
张*鸿经常在一些看守所闻到萝卜汤的味道。他认为,这是因为萝卜易洗、易烹调的原因。
以前的看守所监室,马桶就在睡铺边上,新来的人一般都先睡在马桶旁边。这些年,看守所的卫生设施有所改善。龚*钢有一次见一家看守所正在建设新的监室,发现新监室已经有了相对隔离的卫生间。
龚*钢回忆,有一次,一个看起来挺汉子的当事人,一见到他就开始哭,诉说里面的人如何欺负他,大冬天一进去就让他洗冷水澡,问他要“孝敬钱”。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龚发现此人不再畏畏缩缩,而且气色越来越好。“感觉到他在看守所里的地还有一名涉嫌经济案件的当事人,第一次见到龚*钢时,哭着、闹着让律师给他办取保候审。
后来,此人凭着自己的医学技能,在看守所给人看病、打针,活动相对自由,许多人讨好他,日子好过了,便未再提取保候审的事。
到最后,此人得知自己马上要被释放时,淡定地说:“得赶快把他们孝敬的钱分一分。
说到看守所的伙食,张*鸿经常在一些看守所闻到萝卜汤的味道,尤其是环境逼仄的看守所。他认为,这是因为萝卜易洗、易烹调的原因。
“很多看守所都是采用最简化的方式来管理。”
有一些表现好的在押人员,或一些被判了刑,但刑期在1年以下,在看守所服刑的人,就可能被叫去帮厨,帮忙洗菜、择菜,或者将装饭菜的小车推到每层楼去帮忙打饭。
一般来说,嫌犯出庭受审时,是由法院的法警去看守所将人押送到法庭。出了看守所,嫌犯的看管任务便交给法警,由专门的囚车押送。
龚*钢说,上海曾经出现过嫌疑人被警方提出来指认现场时谋划出逃的情况。嫌疑人坐在警车后座(非专业囚车),突然用手铐勒住驾驶员脖子,因为快速行驶的警车顿时失控,车祸中,嫌犯和驾驶员都身亡。
遇到长时间庭审未结束的案子,就会出现法庭不管被告人吃饭的情况。这时候需要家属帮他交钱付伙食费。家属若不在庭审现场,通常是律师或法官帮忙付钱。
十年前,张*鸿经历了一次看守所派了一名管教押着当事人来出庭的情况,那是在楚雄市中院。上午庭审结束,法官对管教说:“你把他带回去,吃了饭下午再来。”
管教生硬地反问法官:“现在哪里还吃得到饭?”然后出现了破天荒的情况:管教、被告人、家属、律师围坐在一起,点了一大桌菜,饱吃了一顿。
根据20年前修订的《看守所条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安排适当劳动。
早年,张*鸿在昆明市看守所里,见过羁押人员被安排拣辣子,大的归大,小的归小。辣椒很辣,有的人不一会儿就涕泪齐流,严重的还会引发皮肤红肿等过敏反应。
龚*钢也见过看守所里的人被安排剥核桃、剥瓜子的。前段时间龚去一个看守所,发现里面的人在加工灯泡。
嫌疑人在看守所里,虽然做的是手工一类的“轻活”,但是因为从早到晚地做,劳动量其实很大。有的人对律师哭诉说,他剥瓜子剥得手都肿了。
龚*钢知道,五六年前中美人权对话,每年都会提到劳改产品问题。2010年龚去美国进修,他翻阅美国对中国的研究书籍,发现美方居然有对中国看守所产品的详细介绍。
相反,国内民众则很难接触到这些信息。
有的看守所完全没有任何劳动,在押人员每天吃饭、睡觉、学习、放风,闲得很;有的是强制或半强制的劳动,有定额、有任务,有奖有罚。
这取决于看守所自身的财务状况。
看守所里的人性袒露
“基本上,他们与律师之间不会藏着、掖着。”
2010年,晋宁的一个屠夫犯案,杀死一人,伤一人,引发巨大反响。龚*钢去见他,此人见律师来了,开口便问家里人的状况、孩子怎么样、老婆怎么样。
龚发现,此人并非想象中那么凶神恶煞。
龚*钢说,通常情况下,一审判死刑的人会想方设法找出一切对自己有利的线索,希望律师在二审时能帮忙。若二审是死刑判决,龚在拿到当事人的死刑判决书时,会带着安抚的心情,去见当事人一面,告知他这个案子今后的程序会怎么走。
刚开始,当事人会流露出埋怨的表情,而律师则会进行详细的解释。待当事人的情绪平静下来后,有的甚至会产生出一种解脱的感觉:之前一直在为这事挣扎,现在终于不用再想了。
相对外省而言,云南的特点就是贩毒案频发、毒贩多。龚发现,许多毒贩其实并不是人们想象的十恶不赦。许多人因贫穷,被人引诱,为解决生计问题,走入贩毒歧途。
龚-曾遇到一个当事人,是个年纪不大的女孩子,她之所以铤而走险贩毒,是为了帮妹妹赚学费。
有一次,在昆明某看守所,张*鸿会见一个卷入伤害案的小伙子。张对此人说了一条自己的口头禅:“没事的时候胆子不要大,出了事胆子不要小。”
没想到,这话被小伙子记在了心里,他出来后发奋图强,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现在在昆明做律师。他的那起伤害案,张*鸿和龚*钢都曾前后分别接手;
后来,张、龚二人都成了他的朋友。
绥江县看守所,位于云南和四川交界的金沙江边。张*鸿曾在那里办理过一个16岁少年的杀人案。案子二审被发回重审后,张*鸿去见他,发现少年比以前瘦了,而且面色苍白。
一问,原来少年在天台上劳动时,看见那个冤枉他坐牢的办案警察,于是将一盆脏水泼了下去……少年因此被关禁闭。
对很多人来说,进看守所,意味着换一种角度看身边的人。
曾经有一个女子的丈夫犯了事,她请张*鸿为丈夫辩护。后来男的被关了两年,被放出来的时候,两人已经离婚了。但男的情绪很平静。
他告诉张*鸿:“在我们这些里面的人看来,外面发生什么事情都是不奇怪的,一切随缘。在这种心态之下,更容易看清谁是真正的朋友,谁只是泛泛之交。”
张*鸿认为,人与人交往,常常都戴着面具,看守所是一个人容易袒露本性的地方。在这种环境下,他们会觉得只有律师还能相处。
“基本上,他们与律师之间不会藏着、掖着,律师与当事人建立的关系,可能比外面普通交往建立的关系还好。”
看守所里的“特殊人群”
昆明一名派出所所长涉嫌受贿,被关押在安宁看守所,晚上遭到同监的人暴打,险些送命。
看守所里的人,有的是“稀里糊涂犯事”的小混混,有的则很清楚自己犯了什么事。看守所常常会迎来一些特殊的人群,例如官员、警察,或法律界的人士。
这些人进去后,面临的状况难以预料。
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山对媒体说过:“进了看守所后,很多人听说法官也进来了,都带着委屈来咨询。一家三兄弟因为上访,被按敲诈勒索罪抓了,老大判7年,老二、老三各判3年。”
在刘看来,这案子明显过分,但他感叹自己同样身处绝境,无力帮忙。
在看守所里,曾是官员和律师的人,心态上会显得更不一样,表现为情绪上的强烈反差。
据张*鸿以前在昆明办案时的经验,他发现,看守所里最受歧视的是警察。昆明的一名派出所所长涉嫌受贿,被关押在安宁看守所。
一开始保密措施做得不错,同监室的人都不知道他是警察。后来不知道为什么泄露了,结果有一天晚上此人睡得正酣,突然遭到一顿暴打,险些送命。
张*鸿再见到他的时候,他已经换了看守所。跟他一个监室的人,谁都不承认动过手,结果全被关了禁闭。
2000年,轰动昆明的杜*武冤案案发。因涉嫌刑讯逼供杜*武,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一名负责人被逮捕,张*鸿为他辩护。
当时此人没关在昆明,而是关在属于楚雄管辖的易门县看守所。一到那里,此人就碰到一个“老伙计”——他亲自训练过的一只警犬。
从此他未受到任何骚扰,直到最终被判缓刑释放。
但凡事也有特殊情况。龚-曾经办过一个警察涉案的例子,那个警察也被异地关押,但虽然同监室人都知道他曾是警察,他也没有受到任何歧视。
“现在随着分类管理的推行,贪官受到额外歧视,甚至伤害的情况已不多见了。
关于审前羁押和国家赔偿
“过多的审前羁押,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影响”
这些年,龚*钢明显感觉到看守所关押的人多了。在他看来,很多人其实不需要关。“有许多非暴力性的犯罪,例如公司里一般的财务性犯罪、非长期性的小偷小摸等,国际上的处理方式是交保。
在我们这里,则是把所有该关的和不该关的都关起来了。
龚*刚说,从总体司法格局来看,中国的审前羁押很严重。“国际上这块的数量则小得多。像美国这样的地方,看守所关的人很少,主要是因为他们遵循无罪推定原则,防止关错,一旦关错,国家就要赔偿。
在我们这里,有时发现有人被关错了,为避免国家赔偿,公安就会将错就错。例如有的人明明不需要判刑,但已经被关了好些时间,最后就判个刑。
一般不会出现关押时间超过判刑时间的情况。因为这对法院来说是可控的。
2011年,龚的一名当事人因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进了看守所。这种情况一般可以免量刑,判处罚金便可。但是此人已经在看守所关了五个多月,最后被判了半年。
“过多的审前羁押,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影响。”龚*刚感叹。
申请国家赔偿,对普通人来说非常困难。龚在他的律师生涯中,遇到过一个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例,当事人是宣威人,检方经过了反复的退侦和起诉,最后都定不了案,只好做了不起诉的决定。
当事人被关了一年半出来后,拿着不起诉决定去申请国家赔偿。最后仅拿到2万多元钱。
不起诉有好几种类型,一是存疑不诉,二是绝对不诉,三是相对不诉。这三种里面,前两种情况下被关错,都需要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防止当事人被关错后跟公安较真,在最终的不起诉决定书里,公安会引用相对不诉的条文。申请国家赔偿,需要非常有经验的刑事律师帮忙。
龚*刚说,多数当事人的法律知识薄弱,不了解这三种情况的区别,尤其是被关了一段时间后,身心俱疲,即使被关错了,也懒得去较真。
他曾经有一位当事人,就是“存疑不诉”的案子被搞成了“相对不诉”,他原本起草了要求赔偿的材料,但检察院给他做工作,最后不了了之。
每当家属询问律师“当事人在看守所可能会关多久”的时候,律师都很难回答。原则上根据规定,律师能推算关押的时间。但是在现实中,退侦的因素、案子移送的时间等,常常发生各种有理由的延长。
因此羁押时间常常是律师最难回答的问题。
看守所是司法现状的镜子
看守所在细节的管理上不断在进步,但是,大的改革仍然不明显。
普通人对看守所里关押的人,或多或少都有着邪恶的想象。但在经常和“里面的人”打交道的律师看来,里面的人与外面的人,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这主要是因为不了解,没有接触过,自然无法用平常的心态去观察。”张*鸿说。
看守所是个小社会,有冤枉的,也有罪有应得的。这与外面的世界其实差不多。”张*鸿不会把自己的当事人看成是坏人,也不会将律师的工作看成是“为坏人辩护”,“他可能真的有罪,但仅仅是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某一特定的地点做了某件特定的错事。
并不是说这个人一定是错的,他对他的家人、孩子还是有爱的。
在龚*钢看来,看守所是中国司法现状的一面镜子。“看守所条件好了,就表明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在朝前走。一个木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
看守所就是这个国家人权状况的那块短板。这是打多少国家形象广告都换不来的。
《看守所管理条例》仍然是上世纪80年代的标准,近三十年来没有改动过。张*鸿指出,条例里面的规定有很多已与时代不相符,例如《看守所条例》里直接将在押人员叫“犯人”,但这是不准确的,在法院未判之前,不能把他们称为犯人。
另外,公安机关管着看守所,但是公安机关自己又是侦查机关,基本属于不受监督的“自己管自己”。因种种体制弊病,对看守所的改革一直为法学界所呼吁。
如这些基层的律师们所见,看守所在细节的管理上不断在进步,但是,大的改革仍然不明显。
本主题由王*渊(某魔)于2012-10-613:37:19提升
刑事拘留在看守所释放,法律没有要求通知家人。看守所羁押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的,看守所会直接给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释放证》后,让其自行离开,看守所不会通知家属去接,也没有义务通知。《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你好, 具体是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呢
律师执业证号包含的信息 律师执业证(含律师工作证)号采用17位代码,具体排序规则如下:第1位为执业证书文本种类代码,1代表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文本;第2-3位为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4-5位为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的市(地、州、盟)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代码;第6-9位为首次批准律师执业的年度代码;第10位为律师执业(律师工作)类别代码(专职律师1、兼职律师2、香港居民律师
轻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生活 提到看守所,很多人就会立马联想到监狱,正常生活的绝大部分人都不会接触到。但是当那一天真的来临,当事人自己都会觉得无法接受,身边的亲人甚至会病急乱投医。 首先,犯罪嫌疑人一般是由办案机关移送关押到看守所里面临时羁押的。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戴上钢手铐由办案警官押送,重刑犯可能会夹带脚镣,少数犯罪嫌疑人会被蒙上头套。 接下来犯罪嫌疑人会被带到带到看守所管教那里登记基本信息
一、在看守所多久才会开庭 1、在看守所5-6个月才会开庭。特殊重大案件可能出现延期的情况,时间会更长。刑事拘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37天是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在此期间内,会转为逮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
醉驾拘役在看守所的生活是监狱有统一的作息和劳动时间:按时起床;按时睡觉;按时就餐;必须在指定地点就餐;必须在规定场所参加劳动;不允许到处闲逛。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意这些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不同。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执行监督部门(原监所科)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
死刑犯在看守所的待遇:1.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2.其他待遇和普通犯人一致,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限最长是多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共一个月零七天)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
在看守所的时间算刑期。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刑的,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一日的刑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监狱有统一的作息和劳动时间:按时起床;按时睡觉;按时就餐;必须在指定地点就餐;必须在规定场所参加劳动;不允许到处闲逛。2、醉驾拘役人员一般都是送到看守所。前10天整日都要盘腿挺胸坐直背诵监规,10天后就要强制劳动。
在看守所的时间算刑期吗
1、体检,体检完了以后,送去过渡间,在过度间待一个星期或者两个星期。2、进去这段时间要学监规,早上六点十五起床洗漱,七点吃早饭,八点开始放风八点半做早操,洗衣服,有十五分钟自由活动。3、中午十点半吃饭,十二点午休,一点十五起床,下午三点半放风,四点关风门,四点半吃晚餐,六点钟开始看新闻联播,早饭有的地方有粥,有的都是白米饭,
在押人员投送监狱的时候,需要清点所有个人物品、财务,造册登记,在押人员自己也会查证并确认按手印的,转交监狱后也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到了监狱,每个人都有一张内部存钱的IC卡,里面详细记录汇款转入或者汇款入帐以及消费记录,每次汇多少,消费多少,以及余额。 如果刑满释放,可以拿着钱卡去狱政科退钱。
1、无期徒刑在看守所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在我国只有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才会有刑期折抵,无期徒刑在看守所的刑期是不算的。2、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在拘留所里被判刑送监狱服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限有多长1、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多长时间,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1)、如果被刑事拘留的,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2)、如果被逮捕的,拘留的期限一般是2个月,但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延长逮捕的期限。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二、超期羁押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一)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
可以聘请律师介入为其辩护,司法机关在各个环节就要通知律师,律师再通知家属,你们就知道了。
1、在看守所的时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最终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么算在判刑后的时间里。2、被判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3、被判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被判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