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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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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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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2、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3、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4、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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