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具体如下: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而行政处分 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后者是人民,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
1、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机构不一样。首先行政法规仅仅只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但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不仅是由国务院规定的,还有国务院下面的各个部门委员会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也就是说部门规章的制定中包含了一部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2、两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行政法规指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法律地位以及效应是仅仅只次于宪法和法律的,因为它的制定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因为宪法是我国
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是不一样的,两者是横向比较的关系,没有哪一个更严重的说法。治安管理处罚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行政处罚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行政处罚拘留五天对子女没有影响,拘留不会形成案底,只会在公安机关或者执行拘留机关留下记录,不影响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对子女考公、服兵役、入党等政审,不会产生影响。只有留下案底,才会对子女产生影响。
1、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对子女的影响主要在参加、公务员考试、警容校招生、军校招生、银行招聘、国企招聘等的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不合格是不予录用的。并不是一定会不通过,具体要看违法情节而定。2、受过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会在公安机关留有记录。但这种记录并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除司法机关办案外其它人无权查询这些资料。
1.在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时间到期后或者听证或者陈述申辩后再次合议以后,就发处罚决定书,一般是一周左右。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依据管理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
1、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依据】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数至少具备执法资格的2人。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主体不同。行政赔偿是国家向公民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成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问的法律关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公民个人向公民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成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2、原因不同。行政赔偿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而民事赔偿的原因是民事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国家权力的作用;而民事侵权行为既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听证可以委托代理人。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听证可以由当事人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参加听证。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
行政处罚立案的条件,是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1.发现违法行为;2.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总结起来,立案的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诉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送达方式最常用的就是直接送达了,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2.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③
刑事拘留更严重,因为刑事拘留已经涉嫌犯罪,如果最终被证实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会留下按照;而对于行政拘留,是不会留下案底的,对以后的生活影响较小。行政拘留属于短期内限制人身的一种行政处罚,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在之后很有可能会被判处刑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
行政处罚案卷保存年限是永久保存。【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在刑法上规定的不予处罚和免于处罚的区别主要在于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而免于处罚则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行政处罚超过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延期。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停或者分期缴纳。
1、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送达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2、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有下列条件:(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2)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合法、完备;(3)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4)行政机关是依法交付或送达给当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