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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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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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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的情形

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会产生什么后果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开式作出决定。

(3)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由于前述的申请期间存在过于宽松和不稳定性、未确定性的情况,加上申请回避的这些法律后果,不难看出,现行申请回避制度容易产生以下几种弊端。

事实上,一是部分当事人通过在庭审前滥用申请回避权利,达到推迟庭审的目的。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按民诉法规定,是案件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之一,且当事人享有的申请期间包含了开庭审理时这一时间,就给了部分当事人可乘之机,可以恶意提出回避申请,罗列种种理由,甚至有意将可能产生回避的申请权利留到开庭审理时行使,从而达到延迟庭审的目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判人员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情形,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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