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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教师患精神病,非要上班,请问,在未治愈的情况下,学校允许她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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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教师患精神病,非要上班,请问,在未治愈的情况下,学校允许她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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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规,精神病、癌症、瘫痪病人(简称三类病)需休息治疗的,请假治疗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年;凡患“三类病”需休息治疗的教职工,学校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惹患病教职工另有隐情不愿公示的,学校应负责将真实情况书面上报;公示有异议的,由学校组织患者到上一级医院复查;学校对病休后的教职工,无论是在本地或在外地治疗,都应随时了解掌握病情并择时走访慰问;

休息1年以上的精神病等“三类病”人,12月底前由学校组织到相关医院进行复查;病已治愈或已不具备病休条件、或不按要求复查又拒绝回校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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