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6月3日14时许,原告张XX骑电动车在城固县城许路上行驶与同向被告高XX驾驶的自己所有的无号牌轮式铲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且被告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现场灭失,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异议。
2014年6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35256元。
【争议焦点】
1、轮式铲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2、未登记挂牌的轮式铲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
【分析】
1、轮式铲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第一种观点认为,轮式铲车是一种装卸工具,用于工程装载及简单的挖掘,不能认定为机动车。
第二种观点认为,轮式铲车属于机动车。轮式铲车的四个充气轮胎很大,铲车的长、宽、高以及车速均符合机动车的标准。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关于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故本案铲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从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均可说明轮式铲车属于机动车。
2、未登记挂牌的轮式铲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属原告单方追尾造成,且双方均未报案,原告驾驶铲车属正常行驶,无任何过错,故应驳回原告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铲车驾驶员无过错行为,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铲车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且在未取得临时通行证牌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铲车所有人(驾驶员)未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且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有一定的过错,参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的规定,故应认定被告高XX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XX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此,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均应当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高XX未为其所有的轮式铲车投保国家强制性交强险,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强制义务,就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才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赔偿。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高XX未为其所有的轮式铲车登记上户,也未投保国家强制的机动车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高XX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过错责任予以赔偿。张XX驾驶其所有的非机动车与高XX驾驶的铲车发生追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经本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高XX一次性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11107.30元。
扣除 被告高XX已支付原告张XX的3107.30元后,再由被告高XX赔偿原告张XX8000元。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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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7日,许某开车途中不慎撞到了盛某饲养的宠物狗,但许某没有下车查看,而宠物狗随后死亡。心疼爱犬的盛某一纸诉状将许某告上了法庭。许某觉得委屈,他开车撞到狗纯属意外,况且宠物狗没有狗证,事发时也没有系牵引绳,而保险公司已经愿意赔2000元了。“还不够吗?”许某表示不会再出一分钱。眼看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把盛某叫到一旁,耐心地说:“你的宠物狗没有狗证,而且未系绳,许某在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
一,如果司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司机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此时,属于雇主的替代责任。 二,如果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司机与雇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视为司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
属于雇佣关系时,死亡属于人身损害,谁雇佣了死者,就由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地承担连带责任。可享受的人身损害赔偿,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2、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3、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处理,先由交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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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窜出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是正常行驶没有违章行为,从责任角度来说,应该由狗主人负全责。如果车辆是违章行驶(如超过限速行驶、逆行、在禁行区穿梭等),同时被撞的狗也是没有牵绳的,那么双方都应该各承担一部分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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