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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学生一学期请假超过学期三分之一,是要予以休学一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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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学生一学期请假超过学期三分之一,是要予以休学一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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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2.一学期缺课(含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4.学生因故需要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三、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休学,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办理休学。1.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者,方可申请休学;2.因工学交替而申请休学者,须年满十六周岁。

四、休学与复学1.对休学学生学院收回学生证、借书证等,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只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需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2.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3.休学学生复学时,其综合奖学金等级,按休学前综合测评结果评定的等级执行;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所复学就读年级的标准缴纳,不得减免。4.休学学生复学时,除因病休学外,需提供休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打工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有关无违法记录证明和体检合格证明)材料。5.休学学生复学后,在院学习期满一学期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休学。

五、休学次数及在校学习时间累计:1.学院不设限休学次数,也不单独设限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时间,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总的学习时间限制。具体情况仍需咨询您的学校的办公室,因为各校情况可能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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