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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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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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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宪法》、《劳动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适当调剂、逐步积累”的征收原则。

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统一征集、统一支付、统一管理。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在本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派、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因机构改制分流、辞职、辞退、解聘、开除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愿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均纳入统筹范围。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缴费基数:

A单位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即“两项之和”

B个人缴费基数:在职人员基本工资

C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比例

项目

全额拨款

差额自收自支

离退休费占两项之和

不超过25%

35%以上

成建制参保

单位

缴费

离退休费列入预算

积累金

个人

缴费

个人身份参保

档案工资或当年平均缴费工资的22%+4%

退休政策

一、养老金计发标准

1、2006年7月1日前到龄办理离退休(职)的参保人员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2、2006年7月1日起到龄办理离退休(职)的参保人员按川人发[2006]48号文件规定执行。

(1)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①公务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③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退职人员

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辞退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按70%计发。

②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因病辞退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按70%计发。

3、除领取基本养老金外,另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按月计发个人账户基金。

4、凡应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缴纳保险基金,每少缴保险费一个月按南府发[1996]35号文件规定,到退休时扣减其基本养老金标准1%,减至执行退职费标准为止。

个人身份续保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因机构改革或者其他原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撤销、合并或重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及被解聘、辞退、辞职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以个人身份续保的人员,其再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以个人身份续保的人员,由个人承担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3.以个人身份续保的人员,持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登记卡和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等凭据,到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个人身份”参保审批表,建立续保档案。

4.以个人身份续保的人员,按照上年度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或以离开单位时的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在职职工工资同比例、同幅度调整缴费基数),由个人申请确定,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不再更改。

缴费比例按26%执行,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4%。

5.以个人身份续保的人员,转出统筹范围外的,按以个人身份续保缴费额全额划转。缴费期间死亡的,按个人账户额和以个人身份续保的单位缴费金额一次性退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以个人身份续保的人员,以了断关系时的个人身份为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允许继续延长缴费至15年。

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以到龄时的缴费工资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由个人申请,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7.养老金计算公式:月领养老金=月缴费基数×(计发比例-少缴月份数×1%)+个人账户储存额×1/120(月领养老金应不低于最低退职标准)。

8.以个人身份续保的人员,凡符合川劳社办[2005]16号文件规定,原曾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有毒工种的,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可按国务院《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本人必须一次性缴清提前退休年限所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退休人员移交

1、参保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撤销、合并或资产重组的,原单位离退休人员应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并发放养老金。

如交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应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离退休人员现行月发放养老金金额为基数,计算10年发放总额所需养老金,向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缴。

预缴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其余相关待遇任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2、不具备退休条件,实行委托管理的人员,在其单位一次性缴清安置费(按退休人员安置费标准执行)和距法定退休年龄所差年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由原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

托管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综上,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养老问题高度重视,养老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力图让大家“老有所养”。以上内容就是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出的与养老保险相关的一些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如有更多问题,想咨询更多相关知识或想了解更多更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欢迎直接致电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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