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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同煤集团职工死亡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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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同煤集团职工死亡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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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办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一年基本养老金发放月数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3. 计算抚恤金所使用的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4.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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