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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政策有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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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政策有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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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

1、生活补贴金  由镇(办)按季度发放,生活补贴准则为每人每月200元(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2、医疗优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交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准则,予以门诊医疗补贴。  在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赔偿(报销)比例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花费,经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赔偿(报销)后的剩余住院花费,由民政部门予以补贴,补贴准则为20%。每人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出3000元。  因患大病医疗花费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花费经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赔偿(报销)以及医疗补贴达到最高补贴金额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议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准许后,予以特别救助。

3、精神抚慰  由镇(乡)为复员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在“八一”、春节期间由镇(乡)走访慰问,因病住院时,镇(乡)要组织人员看望慰问;丧命后镇(乡)组织人员要前去吊唁、告别。火化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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