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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驾被判拘役能否保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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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驾被判拘役能否保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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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对行使公权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施后,其醉驾被判拘役,无论是任免机关,还是监察机关,均应当作出开除处分。  对不行使公权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比如公立学校的一般教师),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还可以保留公职。在被判处拘役的情况下,至少需要作出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也可以给予其开除处分。换言之,给予开除处分,受处分人申诉,也无用。  此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效力高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相关规定索引如下: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年9月1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7月1日生效)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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