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发的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以下简称《方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市《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
前款所称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证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证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务院《条例》方法》市《条例》及本办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有关死亡和残疾抚恤,按国务院《条例》和《方法》办法执行。
第六条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
第七条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区民政局统一到区卫生局操持,指定医院就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医疗待遇。
第八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享受定抚、定补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未进入医保的困难企业残疾军人,因病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定点医院看病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
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各减免50%并享受优先门诊等优惠。减免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布置,定点医院单列帐目按季结算。
前款所列享受医疗减免对象,由区民政部门审定后核发《优待证》区卫生部门备案,凭证在指定医院就医。如遇急诊的可在就近医院看病,并及时报区民政局,经批准核定后按上述办法给予报销。
第九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自愿从军,符合征兵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十条烈士子女进入区属公办及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应优先接收,免交学杂费、托杂费。
第十一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中的孤老、孤儿应按不低于定期抚恤金20%规范增发。
前款所称对象,自己自愿的情况下,可由区社会福利院负责收养,设立光荣间,也可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有关单位、亲友、邻居、居民干部实行“四定”定对象、定时间、定项目、定包户人)五包”衣、食、住、行、医)包户服务。
第十二条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可在原征集地安置,也可在其配偶居住地安顿。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保证优抚对象上岗,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在工种、班次、日常生活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认真做好部队转业、退伍军人的安排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由组织、人事、劳动和民政部门负责安顿。用人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岗位培训,为他发明条件,并保证转业、退伍军人应有的各种待遇,对分配来我区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也应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应征青年入伍三个月后,由其家属携带户口和入伍通知书,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登记,料理军属关系后,享受有关优待。
第十七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实行“区别对待,奖励先进”优待方法。义务兵在海岛、边防艰苦地区服役的以及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凭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提交的证明函件增发当年优待金(具体增发方法按《区义务兵优待实施方法》执行)
第十九条对经部队批准的随军家属的调动、安顿、落户和子女的转学、入学、入托等事项,区人事劳动、教育等单位应当优先操持,给予解决。
第二十条职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士官的配偶,享受一年一次前往部队探亲的优待,办法的探亲假内,应按在职在岗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评先,并按办法报销往返路费及其它费用。
如现役军人当年已休探亲假的其配偶仍可以按国家办法享受探亲待遇。
第二十一条依法维护各项军事设施,维护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调处涉及军人及其家属的各种民事纠纷。
第二十二条全区普遍建立优抚服务组织,健全服务网络。区政府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成立拥军优属服务站,驻区设有人武部的企事业单位成立拥军优属服务中心。
没有设立人武部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居委会应成立优抚服务小组。
第二十三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全区的双拥工作。劳动、人事、公安、财政、房管、城建、商业、卫生、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各街道办事处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发动和依靠群众,制定优惠措施,采取多种形式,为驻区军(警)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第二十四条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公民国防和拥军优属意识,定期召开军地联系会议,走访慰问驻地部队,经常协助驻军解决实际困难,及时调处军民纠纷,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十五条加强基层优抚组织建设,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优抚服务组织工作,从组织、制度、经费等方面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开展,做到工作职责、服务内容、计划布置、优待措施”四落实。
第二十六条认真落实优抚政策,定期检查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发放工作,做到对象准确,符合规范,发放及时,手续完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八条凡国务院《条例》方法》市《条例》已有明确办法的按国务院《条例》方法》市《条例》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具体优待方法由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02-26 施行日期:1992-02-26 发布部门:80602正文 第一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条例》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我省境内管辖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省、市、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军人的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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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抚对象指的是哪些群体。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2.军人被批准烈士的条件有何变化。扩大了评定烈士的范围,并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评定烈士的条件。3.新《条例》如何规定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新《条例》对原标准进行了大幅度提高,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来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伤病残军人根
本文详细介绍了南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共有六章:总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法律责任和附则,更多具体内容请查看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
新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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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残疾: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为42360元/年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
老年人持《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的优待项目(1)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开放文物点、美术馆、科技馆、文化宫等场所;(2)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3)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4)免费使用公共厕所;(5)70周岁以上的本省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在医疗机构就诊免收
无锡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为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水平,使老年人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
为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为家乡争光,民政局按照军人抚恤优抚条例的规定,结合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活动要求,从去年起对我县户籍的立功现役军人实施奖励措施,对当年度荣立一、二、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官)的,分别给予其直系亲属3000至200元不等的奖励,并及时将奖励情况反馈给所在部队。2014年,我县共有3名二等功、56名三等功和100名优秀士兵(官)获得奖励,增强了现役军人及其家人的荣誉感、
1、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60周岁以上各年龄段的老年人,可以依照本规定享受特殊优待服务。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3、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门票(不包括门票外的合法收费项目)实行免费。4、老年人
停止享受伤残抚恤优待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停止享受伤残抚恤优待的情形包括伪造残情的;冒领抚恤金的;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等,前会追回非法所得。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残情的; (二)冒领抚恤金的; (三
1、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60周岁以上各年龄段的老年人,可以依照本规定享受特殊优待服务。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3、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门票(不包括门票外的合法收费项目)实行免费。4、老年人
一、军人抚恤与工伤待遇同时适用吗军人抚恤与工伤待遇两部法律适用的主体不一样,调整的范围不一样,所以两部法规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军人优抚优待条例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现役军人。(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