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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六种犯罪不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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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六种犯罪不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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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显着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两者的不同。前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后者则已经构成了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此类法定情形是指,当案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时,将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特赦令具有免除刑罚,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此类案件是指自诉案件,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往往是被害人)自己到法院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起诉,如果自诉人没有起诉,则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一种严格的个人责任,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担,不可转移,不能替代,亦不能及于没有犯罪的第三者。所以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专属于其个人的刑事责任也随之消灭,自然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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