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你好那个和未满18岁的女人发生关系算犯法吗

问题描述

你好那个和未满18岁的女人发生关系算犯法吗
1个回答

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只要该少女完全自愿,则不构成强奸,也不触犯法律,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案例:王某18岁,因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刘某“恋爱”并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密云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王某在台球厅工作,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在校女学生刘某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案发当日是二人恋爱一百天,二人与朋友一起庆祝后,又到宾馆开房并发生性行为。

刘某母亲拨打女儿手机发现关机,经多方打探,在某宾馆房间内找到与一名陌生男子同室居住的女儿。刘某父母认为女儿年纪幼小,没有辨别是非能力,和王某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被王某诱骗,要求法院以强奸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王某对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认为与刘某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不知道是犯罪行为。而刘某亦找到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自愿与王某发生的性关系,要求撤回对王某的控告。

殊不知,我国法律规定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案发后,王某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刘某是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幼女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王某上述刑罚。

相关问题

Top